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為落實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取消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于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通知》明確,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
為落實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中關于取消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二、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業務適用審批制。
三、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應在決定開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并在開辦業務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交業務規劃、風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信息系統建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的書面材料。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開辦借記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在管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后,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借記卡業務,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借記卡業務的其他分行,應在決定開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并在開辦業務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港澳銀行內地分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參照執行《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關于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請開辦。在管理行獲準開辦信用卡業務后,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并確保其他擬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他分行開辦信用卡業務,并在授權后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其他分行應當滿足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信用卡業務所需的材料后,方可開辦信用卡業務。依法應通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五、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擬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履行管理職責,授權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借記卡業務的其他分行,適用報告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報告。經管理行授權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其他分行,適用審批制,按本通知第四條向所在地金融監管局申請。
管理行在其他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之后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開辦借記卡適用報告制,開辦信用卡適用審批制,分別適用本通知第三、四條規定。
六、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管理行應統籌負責內地銀行卡業務的管理,切實履行統籌管理職責,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
七、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銀行卡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銀行卡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2月18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于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取消了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為做好落實,金融監管總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業界訴求,起草形成《通知》,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明確,旨在進一步推動高水平開放,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深化內地和港澳金融合作,提升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金融服務質效。
二、《通知》制定的上位法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落實協議預留了空間。《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次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取消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適用《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三、《通知》適用對象及允許開辦銀行卡業務的具體范圍有哪些?
《通知》適用的對象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銀行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在內地設立的分行。該分行比照適用《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的規定。
《通知》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在現有客戶對象范圍內開辦銀行卡業務,具體包括:對中國境外公民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公民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境外對公客戶(含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四、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擬開辦銀行卡業務的,如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或者經授權的地區總部指定其中1家分行作為管理行,統籌負責中國境內業務的管理以及中國境內所有分行的合并財務信息和綜合信息的報送工作。”
為強化管理行履行統籌管理職責,《通知》規定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開辦銀行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并明確了具體程序。同時,《通知》也考慮到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有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特殊情形,明確了具體程序。
五、《通知》對于防范化解風險有哪些規定?
為壓實銀行主體責任,《通知》要求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并要求管理行統籌負責內地銀行卡業務的管理。
同時,《通知》要求各屬地監管局加強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銀行卡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銀行卡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