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征求意見:董監高人員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決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設置監事會的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準。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于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在落實公司法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相關要求在實踐中的操作性。
《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提出簡化審議程序的有關要求。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辦理銀行卡、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關于簡化審議的關聯交易金額標準,參照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決定》明確為“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滿足上述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