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4月起試點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
對此,專家表示,上述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在上海試點,延續了長期以來政策對自貿區在貿易創新、增加貿易投資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降低境內貿易商經營成本,提升境內貿易商國際競爭力,推動自貿區離岸貿易領域稅制改革進程。
上海自貿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
何為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根據通知,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記者了解到,離岸轉手買賣不經過本關稅區,因此不涉及進出口程序,與在岸轉口貿易也不同。其中,居民企業指的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或是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指在外國(地區)依照當地法律法規成立的,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廣發證券資深宏觀分析師吳棋瀅認為,本次離岸轉手買賣的印花稅免征政策,不僅延續了長期以來政策端對自貿區的貿易創新(包括發展離岸貿易)、增加貿易投資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還進一步推動自貿區離岸貿易領域稅制改革進程,一定程度上拉開了關于自貿區離岸貿易稅收改革的序幕,也為未來的稅收改革方向打下了基礎。
吳棋瀅分析,由于印花稅占比相對較小,對地方財政稅收影響不大,適合作為我國擴大對外開放改革的試點稅種。與此同時,減免印花稅更符合離岸轉手買賣特征,從貿易環節與流程、監管難度來看,離岸轉手買賣都相對簡易,適合作為先行試點領域。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發展。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提出,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加強離岸貿易業務創新,支持具備條件并有較強競爭力和管理能力的城市和地區發展離岸貿易。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跨周期調節進一步穩外貿的意見》明確,培育一批離岸貿易中心城市(地區),支持創新發展離岸貿易。
稅收方面,此前國務院已有相關部署安排。2021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的若干措施》提出,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不導致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前提下,研究論證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
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促進自貿區國際化
構建新發展格局,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既要持續深化商品、服務、資金、人才等要素流動型開放,又要穩步拓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2023年12月,國務院印發《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明確,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范區,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規劃范圍內,率先構建與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
2024年2月,上海市發布《上海市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實施方案》,提出117項措施,在加大商品和要素流動開放力度的同時,穩步深化制度型開放。
吳棋瀅認為,“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旨在消除深入對外開放進程中所遇到的制度型阻滯、打通規則型堵點,有利于營商環境的保護、激發貿易市場的活力、鞏固境內企業在全球市場的產業鏈供應鏈的分工與合作。
單從此次試點優惠政策來說,吳棋瀅表示,這項政策能夠降低境內貿易商的經營成本,提高外貿市場活躍度,吸引更多優秀企業進駐上海自貿區與臨港新片區。與此同時,還有利于提升境內貿易商的國際競爭力。
“新加坡、中國香港等離岸中心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較低、印花稅基本不再征收。因此本次稅收優惠,在降低企業成本的同時,也將進一步促進自貿區的國際化。”吳棋瀅認為。
從長遠看,吳棋瀅認為,這一政策的落地與成熟是一個開始,后續有望迎來優惠政策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如其他類型的離岸貿易以及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等。而全球采購、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離岸貿易模式及相關的優惠政策,也將對共建“一帶一路”倡議下海外項目帶來積極影響。